Monday, 30 September 2013

CHINESE (TRADITIONAL)

R訴法警[2010] 54 ACTSC(2010年6月21日)


人權法

 R訴亞歷山大馬塞爾·安德烈塞巴斯蒂安巴克法警[2010] 54 ACTSC(2010年6月21日)



刑法─健身申辯─不適宜答辯情況確定的平衡可能性─健身申辯不同─被告人刑事責任適宜申辯。
刑法─適宜答辯─理性地挑戰特別陪審員─無需了解法院的手續還是要注意不斷─被告需要提出適當的防禦能力,但沒有提出被告沒有必要測試能夠防禦─指責不不適宜只是因為中斷流量訴訟;喪失工作能力的,有友好,信任與律師的關係;有關法律問題的權力委任監護人;妄想,甚至行為有關標的物的試用─被告人不適宜答辯只有申辯因為防禦可能已經更好地呈現不同的心理能力或呈現相反被告的最佳利益。
刑法─健身在健身申辯聽證申辯──被告人的證據的行為,可能會考慮。
刑法─應用程序終止健身來求情調查和駁回理由的電荷,懲罰的指控將是不恰當的,由於瑣碎的主管或被告人的心理減值性質性質─故意損壞財物充不平凡的─應用到終止健身申辯調查拒絕。


2002年刑法典“(ACT),SS 43(1),28
犯罪法1900(ACT),SS 311,315,312,321
精神衛生法(治療和護理)1994(ACT),SS 68,28
人權法2004(ACT),SS 21,31,34
監護和管理的財產法1991(ACT),SS 4,5,7,7B,11

治療和護理精神健康(1994年)條例草案“的說明函件
說明函件精神健康(治療和護理)(修訂)條例草案“1999年
犯罪修訂草案的說明函件2004年(第4號)


克拉克v女王[2008] 122 NSWCCA(2008)185 A,R 1克里姆
伊士曼訴女王[2000] HCA 29(2000)203 CLR 1
Kesavarajah訴女王[1994] HCA 41(1994)181 CLR 230
Ngatayi訴女王[1980] HCA 18(1980)147 CLR 1
 R訴達什伍德[1943] 1 KB
 R V壓[1958] 9 VicRp [1958] 248 ALR
 R訴普里查德[1836] 540工程師(1836)173 ER 135
 R訴里夫金[2004] 7 NSWCCA(2004)59 NSWLR 284
 R訴Steurer(2009)3 ACTLR 272
 ,R訴SWAIN(1991)63 CCC(3D)481
 R訴泰勒(1993)77 CCC(3D)551


















SCC號139 2009年






法官:彭福公Ĵ
最高法院的行為
日期:2010年6月21日
在最高法院的了)
2009年)號SCC 139
澳洲首都地區)


 ŗ

v

亞歷山大·馬塞爾·安德烈塞巴斯蒂安巴克法警








訂單

法官:彭福公Ĵ
日期:2010年6月21日
地點:堪培拉

法院認定:


1。亞歷山大·馬塞爾·安德烈·塞巴斯蒂安·巴克法警適合申辯,於2009年1月30日,他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電荷。

介紹

1。亞歷山大·馬塞爾·安德烈·塞巴斯蒂安·巴克執達主任(有時已經由的姓Bayliff或貝利斯)已被指控犯有故意毀壞財物,於2009年1月30日的一項。法警先生指稱是杰拉爾德·弗蘭克斯弗蘭克斯先生代表堪培拉男士中心管理的物業外,結構法警先生發生了爭執。這個論點成為加熱和法警先生下降到前面的一塊大石頭,然後在汽車的後風擋玻璃,弗蘭克斯先生已抵達,損害擋風玻璃。
2。充電時根據第403(1)2002年刑法典“(ACT),1,000處罰單位和10年監禁的最高刑罰。

法院流程
承法醫精神健康評估


3。 2009年4月2日執達主任先生承諾在最高法院審判。 RefshaugeĴ保留他的體能問題申辯進行調查,並下令法警先生由精神科醫生檢查,以解決他的體能申辯法案“311”刑事罪行條例“第1900(ACT)(載於附錄這一判斷) 。
申請確定的健身申辯


4。的申請,決定懇求法警先生的健身犯罪法“根據第311 2009年9月14日來到我面前。律師法警先生的代表,,但法警先生當時的法定監護人在緊急監護令的ACT由社會大眾所崇尚指示,要求法庭根據第315(4)犯罪法“(也載於附錄)。這條規定允許法院終止適宜申辯調查和解聘充電,如果它認為懲治被指控的罪行是不合適的,因為充電或被告的精神損害的性質性質輕微。鑑於特定電荷的性質,我拒絕採取這樣的步驟沒有任何法警先生所遭受的精神損害的證據給予適當考慮。
5。一些法警先生的心理健康的相關文件交回給我,邀請我去他們在深入考慮律師。按照時間順序,這些文件如下:
(a)在
2003年8月24日喬治·格雷厄姆博士的報告。
(b)在
判斷克里斯平·J,R訴法警[2004] ACTSC 42(2004年6月9日)
(C)
喬治·格雷厄姆博士的報告於2004年7月23日。
(D)
法醫服務精神衛生法“於2004年11月11日的報告。
(E)
法醫服務精神衛生法“於2005年6月17日的報告。
(六)
喬治·格雷厄姆博士的報告日期為2006年5月29日。
(G)
法醫服務精神衛生法“於2008年5月29日的報告。
(八)
醫生Leonard蘭柏女士娜塔莎索特的2009年5月22日的報告。
(I)
喬治·格雷厄姆博士的報告於2009年8月7日。

6。同時,蘭貝斯博士於2009年9月14日在聽證會上作證。
7。喬治博士,博士蘭貝斯索特女士受僱於法醫服務,精神衛生法分別作為一個精神科顧問醫生,法醫精神病學家,心理學家。
8。聽證會後,2009年12月15日,律師代表法警議員,同意,提出一個新的監護令的副本2009年10月27日,在期待被接納為證據,以便作出書面陳詞。刑事檢察處處長的律師沒有提出任何答复意見書,監護令被接納為證據。

健身申辯的測試

9。犯罪法“第311條載列的標準,用於判斷一個人是否適合申辯,該法Ş312查詢的性質和決心。這兩項條文載列於附錄。綜上所述:
(a)一個人被推定為適合申辯。
(二)假設被推翻,如果它是建立人不適宜申辯。
(三)一個人是不適宜申辯,如果他或她的心理過程是無序的或受損,以致該人不能明白,正確的,正常刑事程序的各種特定元素或參與。
(d)本健身申辯的問題是一個事實問題可能性的平衡來決定,任何一方軸承舉證責任。
10。我注意到,決定根據第312真正的問題就是一個人是否不適宜申辯,因為在這樣一個發現的推定健身會操作的情況下。因此,陳述,申辯的健身可能性的平衡來決定是無益的,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難以適用。
11。兩個證據地址的S 311(1)標準明確承認的文件,而另一些已準備懇求決定的健身以外的其他用途。我總結的書面報告,和蘭貝斯博士的口述證據,下面。在這種情況下,記憶喪失的問題並不存在,因此,,Ş311(2)是不相關的。
12。重要的是,在本次調查牢記區分法警先生的健身懇求他的罪狀,和法警先生被指控犯罪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8條確定的2002年(ACT) ,載於附錄)。這兩個問題似乎已經在多個場合混為一談在本次調查的參與者。
13。目前的調查只涉及法警先生的健身申辯,並沒有任何後續的審判或聽證會的結果直接影響。特別是,發現法警先生適宜答辯不排除隨後發現,他是不是犯因精神障礙而被指控犯罪(見犯罪法Ş321)。

在評估過程中
專家證據

報告格雷厄姆喬治博士(2003年8月24日)


14。本報告是在攻擊罪的背景下產生的一個事件在一個購物中心於2003年2月。喬治博士描述了他的採訪,執達主任先生如下:
他的思想形式和切向旁證。他展出的言論和觀念飛行的壓力。有時,他的協會是不合邏輯的。他似乎表達妄想觀念。他表現出浮誇,他的思想傳播。在採訪的過程中,花了兩個小時,而在這段時間,他幾乎吸了一口氣。我會一直過來,也許是兩個小時,五分鐘,他提出問題。他的影響是有求必應。他輕鬆地笑了,一般,和藹可親。他在接受記者採訪的情況控制。

15。喬治博士指出,器質性精神障礙的診斷(包含在認知,情緒和性格的變化),雙相情感障礙,並有可能人為的障礙元素。這些疾病已顯著貢獻,於1985年在一場車禍中遭受腦損傷。
16。法警先生的健身申辯,喬治博士發現,法警先生也明白對他的指控的性質(現在稱為在s 311(1)(a)條“犯罪法”),但將有困難其他方面的犯罪過程現在被稱為在第311(1)(二),(三),(四),(五)及(f)。在這些元素中,喬治博士根據他的結論在很大程度上法警先生的思想形式,特別是在他不合邏輯協會和妄想模式的思想基礎;法警先生的傾向,主宰任何談話而打斷,似乎也法警先生無法理解訴訟過程中的影響喬治博士的結論,並指示他從事任何法律代表。
 R訴法警[2004] 42 ACTSC 2004年6月(9日),克里斯平Ĵ


17。喬治博士的評估,執達主任先生是不適宜以懇求購物中心事件所引起的襲擊負責在2003年2月(見上述[14]),精神健康審裁處決定,執達主任先生是不適合以懇求的電荷和是不可能成為適宜申辯,在12個月內。 2004年5月,克里斯平Ĵ主持了一個特殊的聽證會在充電。 2004年6月,他發現法警先生曾從事規定的行為構成毆打罪,並,下令法警議員提交自己的法庭,以使其能夠做出處理訂單。在他的判斷的過程中,克里斯平Ĵ審閱幾個法警先生的病情的早期評估,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有關進程的更普遍的意見,然後根據ACT法律處理不太嚴重的罪行,被指控人誰是不適宜爭辯。然而,克里斯平Ĵ不是必需的,並且沒有地址法警先生的精神狀況是否使他不適宜申辯參照測試不適宜的申辯,然後載於第68條(3)(A)(F )1994年精神健康(治療和護理)法(ACT)(見附錄)。這些測試是在s 311犯罪法“目前的測試發現,同樣的效果,但在2004年,他們採​​用由精神健康法庭,而不是法庭。
報告格雷厄姆喬治博士(2004年7月23日)


18。此報告是由喬治博士有關訂單是否可以根據精神健康法“(治療和護理)1994(ACT),雖然它是喬治博士尚不清楚是否考慮心理健康秩序或處理順序。除其他事項外,喬治博士認為法警先生的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礙,因此需要治療或護理,性質的任何適當或必要的治療方案,輔導或臨床支持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以及是否法警先生能夠同意接受精神病治療,護理或支持。在2003年,執達主任先生似乎壟斷了談話。他爭論喬治博士以前診斷為雙相情感障礙和結論,他遭受任何心理障礙或精神疾病。同樣,喬治博士指出:“飛行的想法”,言論的壓力,宏偉的想法,高架心情,一個負責任的影響,可能是妄想。喬治博士報告法警先生沒有他的印象中,患有精神疾病,包括前腦損​​傷與情緒障礙。他指出法警先生不願接受藥物治療,但建議他的合作可能獲得“足夠的心理教育和良好的關係,他的主治醫生”。
報告法醫服務精神衛生法(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19。本報告是ACT精神健康法庭的請求,並與先生執達主任會議法醫社區精神衛生管理團隊討論的建議,自願接受他的情緒穩定藥物的好處喬治博士於2004年7月。執達主任先生告訴團隊成員,儘管他指示喬治博士在7月,他從來沒有打算採取任何藥物治療,而且他不會被任何試用。法警先生看不出任何特別的好處,避免他的“不斷的爭吵與法律”,因為他的逮捕,甚至他在羈押期間不打擾他。他沒有看到他的行為問題,​​並沒有表現出願意改變他的犯罪行為。
報告法醫服務精神衛生法(2005年6月17日)


20。本報告涉及法警先生與法醫在半年左右的社區外展服務的交易後,他出現在法庭於2004年11月的心理健康。雖然這種可能性已經建立雙向對話與法警先生,執達主任先生繼續主宰對話。該小組指出一個誇張的自我重要性的概念,權利意識膨脹,自戀特質,宏偉的想法,關於法律問題的一個固定,一點同情和考慮自己的行為所帶來的後果是失敗。法警先生聲稱,他的行為是腦損傷的結果。
21。在沒有任何協議的,由法警議員情緒穩定藥物,球隊提供動機訪談和輔導技巧,但報告沒有顯著的收益,在大約8個月提供此類服務。該小組建議考慮的治療令,如果法警議員不同意自願與心境穩定劑治療。該小組指出,法警先生不符合標準的工作團隊,其中包括指嚴重的重新犯罪的風險,並解除他的服務。
格雷厄姆博士喬治(2006年5月29日)報告


22。本報告是灰色Ĵ的請求法警先生接受精神病評估後,評估要求的背景下,執達主任先生的指控而產生的一個事件在另一個購物中心。
23。喬治博士回顧了一些文件,其中包括他的前兩次精神科報告和2005年6月報告,法醫服務心理健康團隊。他提到了他原來的診斷器質性精神障礙,雙相情感障礙和可能的人為的障礙,並指出由法警先生的腦損傷,造成額葉腦損傷作出的貢獻。他引述格雷格·休博士,精神病學家達爾文城市精神健康服務,看到法警先生於1999年1月報導,法警先生會有“進一步與法律相衝突,並且可能,可能的話,危險的地方別人給他的歷史不恰當的抑制解除,宏偉,被害觀念和超越可接受的社會邊界“的一個明顯的喜悅。
24。喬治博士舉行了他的早期診斷法警先生的條件,但並沒有解決他的體能問題申辯。不過,他表示一些不確定因素,器質性人格障礙和額葉綜合症法警先生的行為的影響。作為他的診斷,醫生喬治器質性人格障礙提供了詳細的說明和評估法警議員參考,說明。該材料的大部分是重複2009年在蘭貝斯博士的報告[27]以下是引用。器質性人格障礙的描述似乎已經從同一來源中提取,略有不同的夾雜物和遺漏;蘭貝斯博士法警議員的具體評估,在此背景下喬治博士也很相似。
報告格雷厄姆博士喬治(2008年5月29日)


25。喬治博士指出,這是他第四次評估法警議員。他的描述面試法警先生的行為表示沒有變化,從以前的演講。喬治醫生的診斷基本上是相同的。
蘭貝斯醫生的報告和證據(5月22日)


26。蘭貝斯博士報告,他和索特女士看到法警先生28 2009年5月(報告和蘭貝斯博士索特女士先生執達主任的會議日期無法是正確的,但它是沒有明顯的日期是不正確的)。蘭貝斯博士法警先生描述如下:
有沒有異常的動作和他的姿勢是正常的,寬鬆的。他傾向於對待面試,如果它是一個機會,面試(蘭貝斯博士和娜塔莎索特)有關法律,腦損傷和許多其他學科教育。他作出公平眼睛接觸和合作。他的影響是膚淺的,不穩定的,有時,傻。他的心情是相當廣闊的,只有輕微的煩躁和欣快。講話是最好的形容為壓力,切向的,模糊的,間接的,自我指涉的,過煞費苦心,隱喻與鬆散的協會和飛行的想法。聲音是正常的。沒有證據感性的干擾。他顯示一些偏執和相當宏偉的思維。他是完全清醒和警覺,並在時間,地點,人物以及導向。雖然他顯示他的腦損傷的事實洞察,洞察自己的行為對別人的影響,沒有證據。審判受到嚴重損害。他似乎是一個人高於平均水平的情報,但通過正式測試,這將是困難的,這將需要確認。

27。蘭貝斯醫生診斷法警先生患器質性精神障礙與額葉為主的症狀,導致“什麼能最好地描述為器質性人格障礙”。蘭貝斯博士介紹,疾病的症狀,執達主任先生的症狀,具體如下(這是的喬治博士2006年5月[24]以上提到的報告,這是非常類似的材料):
一個人誰患有器質性人格障礙通常顯示了堅持目標導向的活動能力降低,特別是那些涉及較長的時間,並推遲滿足感。通常改變情緒化的行為特徵是情緒不穩,淺和不必要的快樂(欣快,不適當的滑稽),或者,煩躁不安或短暫爆發的憤怒或侵略。通常也有表達的需求和衝動,而不考慮後果或社會慣例。認知障礙是常見的。可以是語言產生的速度和流量的顯著改變。也可以發生性行為改變。器質性人格障礙的興奮可能會模仿輕躁狂,但它說,沒有真正的興奮也是和病人不感到高興,因為這樣可能會承認。額葉綜合徵常與冷漠和冷漠,缺乏關注周圍環境中的事件,這可以定性。與法律相衝突的現象相當普遍,由於一般的不當行為。通常是減少社會或一個人的行為的法律後果的預見能力。法警先生提出在此之際,具有顯著的元素額葉綜合症。肯定有一個隨著時間的推移他的一般介紹相關的情感成分,他一直表現出高壓語音和飛行的想法,但再次在語流中的干擾可以發生在器質性人格障礙。躁鬱症有家族病史。這不是不可能的,先生Bayliff可能[]的表達自己的症狀,隨著時間的推移已經出現顯著的額葉起源於情感成分的功能。

28。蘭貝斯醫生的書面報告得出結論,執達主任先生是不適宜申辯參考第311(1)(二),(四),(五)和(六)段所載的準則,但並沒有提供任何解釋,超越了一般的聲明法警先生的心理過程是由於慢性器質性人格障礙及額葉綜合症減值。
29。適宜答辯聽證會,醫生,蘭貝斯擴大這些意見首席檢查和盤問。他的口頭證據中提到的“第311(1)各段討論。
報告格雷厄姆博士喬治(8月7日)


30。喬治博士談到法警先生2009年8月左右,與目前的收費,但他的結論似乎被定向到是否應治療令,或者擴展,在法警先生。喬治博士發現法警議員合作和了解喬治博士進行評估的影響。他的思緒混亂的程度證明發現正式的思想障礙。他是在次昏庸,但好脾氣,似乎沒有被壓抑或遭受任何明顯的抑鬱情緒障礙。先生雖然很明顯,智能化程度高,的法警顯示缺乏判斷力和洞察力。喬治博士證實法警先生“以前診斷為器質性精神障礙,具有顯著的額葉部分。他說,法警先生“資格為一個精神病的診斷”,並提出“慢性精神紊亂”。喬治博士強烈推薦法警先生應放在一個注射藥物,並表示相信,有足夠的理由為治療令。他沒有考慮法警先生的健身申辯。
專家證據的意見


31。只有一個議員法警投標報告具體闡述了健身申辯標準。這是喬治博士於2003年8月進行的評估,由於喬治博士的結論是執達主任先生是不適宜申辯。蘭貝斯博士的報告作出裁斷的健身申辯標準,但沒有任何解釋。
32。大多數報告編制的,或者依靠的意見,喬治博士。蘭貝斯博士的報告包含一先生執達主任的態度,目前的犯罪有關的段落,但他先生法警的行為的描述,他的一般診斷,吸取大量喬治博士的較早的報導,特別是於2006年5月29日的報告。
33。在所有報告的一致性表明法警先生的病情已經在過去7年裡在任何重大方面沒有改變,或者說依賴於2003年的報告,而不是正確評估他的隨後法警議員評審。事實上,在法庭執達主任先生的行為是完全一致的描述自2003年以來,所提供的各種專家評審,意味著我不關心自己提到的第二個可能性。
健身或不適宜答辯的標準


34。在R v壓[1958] 9 VicRp [1958] VR 45(壓)史密斯J集的被告受審時間不被不公平的要求。他說,(48):
[被告]的需求,我認為,能夠理解它是什麼,他被指控。他需要能夠申辯的充電與行使其權利的挑戰。他需要了解的一般性質的法律程序,即,無論他做了什麼,他被指控是詢問。他需要能夠按照訴訟過程中,以便了解法院在一般意義上是怎麼回事,雖然,當然,他並不需要了解所有的各種訴訟手續的目的。他需要能夠理解,我想,任何對他不利的證據,可以給予重大影響,他需要能夠讓他的防守或回答充電。在那裡,他有謀略,他需要的是能夠做到這一點通過他的律師給予任何必要的說明,並讓他的律師知道他的版本的事實是什麼,如果有必要,它是什麼告訴法院。 ...他不需要,當然是熟悉法庭程序,他不需要有能夠防禦的心理承受能力;但是,我想,他必須有足夠的能力能夠決定什麼樣的防守,他將依靠並作出他的防守和他的版本的已知的事實向法院和他的律師,如果有的話。

35。在精神健康(治療和護理)法“第68條的行為,1994年一套適宜答辯,描述(說明函件精神健康(治療和護理)條例草案”於1994年16)“納入了測試[]測試R訴壓“。該測試的原始版本是精神健康法庭,這是不是判斷一個人適合申辯,除非有人滿意的人能夠參與的法律過程中的9個指定的方式應用。犯罪法“第68(3)(一),(二),(三),(四),(五)及(h)符合第311(1)(A)至(f)項,當中載列目前的測試,而第(六),(g)及(j)條分別提出抗辯,或應答時,充電,決定什麼樣的防禦他或她將依靠和他或她的事實版本法院和他或她的法定代表人。九個事項得到滿足法庭的要求的影響,一旦最高法院已下令法庭確定適宜答辯,推測是對發現的健身。這是一個應用在伊士曼v健身申辯測試女王[2000] HCA 29(2000)203 CLR 1(伊士曼)和討論[41]到[43]下面。
36。第68條在1999年進行了修訂,以提供法庭找到不適宜答辯,如果它被信納該人是無法參加在法律過程中,在任何一個六種不同的方式(有效扭轉[35]以上所述的推定);第68(3)(F),(g)及(j)條提到的[35]同時被拆除。 “1999年精神健康(治療和護理)(修訂)條例草案”的說明函件稱,新版本的測試(17)“編纂普通法的標準在R v壓...在R v Kesavarajah一和法治“和”被認為是一個更清晰,更準確的銜接壓測試“。 1999年修訂的測試仍然在相關方面,在2003年生效,當喬治博士提出了他的第一確定法警先生的健身申辯。
37。當適宜答辯測試,在其目前的形式頒布為s 311犯罪法“,它被形容為”根據“1994年精神健康(治療和護理)法”第68條現有的定義“(說明函件罪行(修訂)條例草案“2004年(第4號),4)。稍加改動作了一些311(1)在s的段落,但犯罪法版本是它的直接前身一樣的物質。這三個版本分別相關的這一決定,在2003年和伊士曼喬治博士的評估測試載於附錄。
38。在Ngatayi v女王[1980] HCA 18(1980)147 CLR 1,吉布斯,梅森和威爾遜的JJ(7),在R v普里查德的奧爾德森B表[1836] 540工程師(1836)173 ER 135,問題是“囚犯是否有足夠的了解,理解這個試驗的性質,從而作出適當的防禦充電”。他們批准史密斯法官的意見,測試需要在合理和常識性的時尚“應用”。吉布斯,梅森和威爾遜的JJ(8)還批准了J·史密斯的說法,指責“沒有足夠的心理承受能力,能夠防禦”。
39。在訴Kesavarajah女王[1994] HCA 41(1994)181 CLR 230(Kesavarajah)高等法院(梅森CJ,圖希和Gaudron JJ 245,迪恩和Dawson林俊傑同意)指出,thePresser測試並不要求被控人“有足夠的容量能夠防禦”。
40。 Kukulies史密斯先生在書面陳詞指出高等法院之間的“正確的國防”和“能夠防禦”的區分。高等法院設置門檻較低健身申辯比測試能力,使“能防禦”,做一個“適當的防禦”能力,但看到了一個測試Kukulies史密斯先生沒有闡明如何設置一個門檻較低健身懇求支持,他提交,如果法警先生申辯的健身決心不惜一切的決心,他是不適宜申辯。
41。在伊士曼,高等法院幾名成員認為ACT考試適宜答辯,於有關時間用於精神健康法庭。 [35]誠如以上,適宜答辯認為伊士曼有效地應用了推定對發現的健身申辯一次健身的問題,已提出的測試。同時,法庭須滿足三個標準,在目前的測試中發現,才能夠找到一個人適宜申辯。
42。在伊士曼,格里森CJ,在考慮當時的ACT考試的內容適宜答辯,通過命題所載安大略省上訴法院在1992年判決,他說[26]和[27]:
[26]安省上訴法庭,泰勒在R v [(1993)77 CCC(3D)551,564-565],記錄了以下主張,同意由大律師,代表國家機關在該省“( a)本是被告的人患有妄想,本身不,渲染,即使他或她不適合受審,妄想涉及標的物的試用。 (二)事實上,一個人患有精神障礙,這可能會導致他或她進行抗辯,法院認為他或她的最佳利益相反的方式不本身,導致這樣的結論:人是不適宜受審。 (C)的事實,被告人可能會產生心理障礙的行為會擾亂審判的有序流動,不使該人不適宜受審。 (四),一個人的心理障礙阻止他或她有一種友好,信任的關係,與律師的事實並不意味著,不適宜受審的人。“[27]在目前的情況下,最終測試,以將應用法定檢驗是提早出門。然而,每個上述命題是健全的,它們是一致的法定檢驗。

43。幾個高等法院的其他成員懇求測試不擴大其操作,但也沒有不同意與格里森CJ的評論中提到的健身。誠如以上[41],一名被告被發現適宜申辯比當前測試版本的健身申辯由格里森CJ測試解決設置了較高的門檻。沒有理由假設的Taylorpropositions,所有這一切都收窄,其中一人的情況下可以發現不適宜申辯,任何有關有意縮小的位置,適用於這些情況,從目前的測試,這也預示伊士曼。
44。然而,許多法院已經講明健身申辯或受審被控人不需要有任何特定水平的智能,技能,法律知識或經驗,或常識。例如,在R v里夫金[2004] 7 NSWCCA(2004)59 NSWLR 284(里夫金)定罪是在地面上後,對他的審判的囚犯被發現有腦腫瘤會引起額葉功能障礙的挑戰時間的審判。提高,有關的心理狀況是臨時和可治療的一個不尋常的問題,由新南威爾士州刑事上訴法院的情況,但它並沒有看起來我認為這會影響相關約減少的意義,法院的意見在心理承受能力遭受由被告當時對他的審判。法院(梅森P,:在CL木CJ和蘇利Ĵ)([297]至[298])說:
中央產生的問題,在這方面,無論是被告在R v壓符合要求,但屬於短否認指責能力理解並遵循法律程序,在每個的容量減少必要的方面,是足以構成不相宜,上訴干預的理由,按照前面提到的測試。 ...在R v壓測試被定向到一個公平審判的最低要求。只要被告在其各方面能夠理解和遵循的法律程序,可以給予適當的指導,並能呈現一個適當的防禦充電,他或她是被視為適合受審。事實上,被​​告可能已經這樣做了一個更好的辦法,已提供適當的醫療治療或藥物治療,或了被告擁有更大的智力或視力的心態,似乎並沒有給我們有關健身的問題。

45。在克拉克v女王[2008] 122 NSWCCA(2008)185 A,R 1克里姆(克拉克),被告堅持上進行自己辯護的。在這樣做時,他作出了一系列決定,對主審法官的意見,這導致壓試驗的相關性提出質疑檢察官。主審法官拒絕了建議,審判陷入壓類別。在上訴中,刑事上訴法院(巴爾J,與貝爾JA和ĴBuddin同意),[129]說:
在我看來,他的榮譽是正確的,形成的信念,在審訊的事件沒有證明上訴人沒有拿出來的最低標準在R v壓。相關上訴人了解訴訟程序的性質,很顯然,他的東西,要遵循訴訟過程中,很顯然,他的東西,理解給出任何證據支持公訴的重大影響,很顯然,他的東西,並作出抗辯,或者回答的電荷,他的東西做的意圖,但在未計算的方式,成功,甚至可能損害自己的情況。

46。最後檢查測試我應該適用於先生法警的情況下,進一步通過從泰勒是值得引用。在解決一個特定的修改答辯人所提出的測試,法院說(在566到567):
...必須保持認識到健身的理由擺在首位的規則。為了確保這一過程確定有罪是盡可能準確,被告參加訴訟,或協助他/她的辯護律師,保持尊嚴的審判過程中,並認為,如果有必要,確定一個合適的句子,被告人必須有足夠的心理適應能力,以一種有意義的方式參加訴訟。與此同時,我們必須考慮,基本公正的原則要求,試驗來最終裁定不得無故拖延。採納將導致過高的門檻為健身增加一些案件中,被告將被發現不適於接受審判,即使被告是能夠理解的過程,並希望它來完成。此外,採用了很高的門檻健身,包括“最佳利益”組件,減損的基本原則,即被告有權選擇為自己辯護,並提出為他選擇。在R v斯溫,[(1991)63 CCC(3D)481] P 504,CJC萊默,為廣大,強調被告的重要性。 7這讓他控制自己辯護的自由權。一個指責誰沒有被發現不適宜受審必須允許自己進行辯護,即使這意味著被告人可能會採取行動,這樣做他自己的損害。被告在對抗制的自治要求,被告應該能夠做出這樣的基本決定,並承擔所涉及的風險。
要考慮的證據


47。以及喬治博士和蘭貝斯博士,和蘭貝斯博士的口頭證據的書面報告,我會考慮法警先生的行為在法庭聽證過程中。法警先生在聽證會上發揮了核心作用,(儘管也許不太中央,因為他會喜歡)。一些他的許多應用程序和感嘆詞的內容是我需要解決的問題有關,因為他的行為更普遍。
48。在先生法警的行為,在法庭上,我靠訴達什伍德[1943] KB 1 4,在刑事上訴法院說籌集一個約一個被告的申辯健身的問題,信息可能被接受從任何來源:
不要緊的信息是否向法院被告本人或他的顧問或控方或一個獨立的人,比如,比如,對監獄的醫療人員在被告已經承壓。

49。在R v Steurer(2009年)3 ACTLR 272(Steurer)的([21]),我認為這種方法同樣適用於信息撫育,以確認是否適宜申辯信息,提高健身的問題,懇求。

法警議員的評估

50。現在讓我談談參考喬治博士和蘭貝斯博士已經說明,已經設置的法定標準的解釋,以及法警先生在法庭上的行為所表達的意見,評估法警先生對每個法定標準。
理解能力電荷的性質(犯罪Ş法令311(1)(a)條)


51。 2003年,喬治博士發現,執達主任先生也明白對他那麼優秀的電荷性質。蘭貝斯醫生的書面報告沒有確定法警先生的理解是有問題的電流充電。在口頭證據,蘭貝斯博士同意法警先生對他的指控的性質有一個粗淺的認識。蘭貝斯博士擴大這個答案,但在法警先生的能力,理解他的行為性質,是否他們是錯的,而不是他的理解能力等性質的電荷(見成績單[52]以下所摘錄)。我懷疑,蘭貝斯博士在這一點上失去視線中提到的區別[12],[13]以上之間法警先生目前的健身申辯的行動,引起了充電的充電與他的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測試包括的人是否知道他的行為“的性質和質量”,並知道這是錯誤的(刑法SS 28(1)(a)和(b),參見附錄)。
52。在庭審過程中法警先生幾次試圖提高的事實的相關事宜(具體事宜在何種情況下,他損壞汽車),這將提供了一個解釋,甚至可能是一個防禦的電荷充電期間,以下匯率博士蘭貝斯總司令的證據表明:
MR勞頓:所以我想我 - 你能細說嗎? ---嗯,自然,自然,不知道他的行為是什麼意思?是的,我想他知道,如果你打破的東西,那麼你已經打碎了什麼東西。他是否知道這是錯的?可能有理解給別人,這是錯誤的,但由於腦損傷,他認為只有在自己知道他犯了一個錯誤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是很難的,因為,“哦,不,我有一個完美有權這樣做“,成為的主導思想,而不是,”好吧,我必須參考什麼法律和社會說我能不能做。“問法警:你的榮譽,從我一噸的磚頭入室前居住和一噸土壤遠遠比我自己辯護,你的榮譽,這是我的合法權利,你的榮譽多錯。

53。我感到滿意的法警先生完全有充分的認識,對他的指控的性質。
能力進入認罪充行使質疑的權利陪審員或陪審團(犯罪Ş法令311(1)(B))


54。在他有能力進入認罪,蘭貝斯博士首先提到法警先生的解釋,為自己的行為引起的電荷,這是在他的書面報告說明如下:
旁證和切向他解釋那一天的事件的性質。他表示,他的行為被設計的“前最高法院法官的問題”。他說,他不打算進入認罪的指控,他會依賴於一個先例的R v Bayliff一,他此前被認為是不適宜申辯。

55。法警先生的解釋的結果,,蘭貝斯博士說,他覺得法警先生“,因此沒有心理不夠好,一般程度的意識和沉著形成意見...關於在這種情況下,進入認罪“。測試應用蘭貝斯博士是不是我的知識有關的問題,一個人是否有能力進入認罪。相反,它似乎涉及的問題是否因精神障礙,應該找到一個人不認罪的電荷;刑事責任測試之一是中等程度的意識和沉著的人是否能說得是否進行收費,一個合理的人所看到的,是錯誤的(“刑法典”,SS 28(1)(a)及28(2)條)。
56。在回答我一個問題,蘭貝斯博士承認,先生執達主任解釋為拒絕進入認罪早期發現和他的依賴,他的體能申辯的,可以建議法警議員有一個非常明確的知道系統是如何工作的,並如何解決它。
57。至於行使其權利挑戰陪審員或陪審團,喬治博士於2003年發現,執達主任先生“將運用自己”有困難,因為“有時,他的協會相當不合邏輯和他的底層妄想的思維模式為主[]將複雜挑戰陪審員“他的能力。蘭貝斯給醫生的證據表明:
[法警先生的能力...考慮他是否應該挑戰將完全超越了任何感情,他沒有被完全處理,以正常的方式在大腦中。我們的額葉通常幫助我們處理那些事情,想清楚科目。在這種情況下,我不相信他,情緒接管。

58。後來,蘭貝斯博士承認,法警先生有一個“基本的了解”,他可以挑戰陪審員,但他說他不相信法警議員會“能夠發展的背景下,這是適當的”,任何挑戰將是基於“對自己的心理過程”。他同意他的觀點是基於一個推理“的思維過程[法警先生用來挑戰,陪審團將無減值”從別人不同。雖然法警先生表示,他不希望特定的陪審員,這樣的挑戰“不會根據一個理性的思考過程”。
59。我以前評論陪審團挑戰是否有任何特定的合理性; Steurer [41],在這裡我說:
陪審員無故具有挑戰性的過程不一定是一個理性的過程,任何被指控的人,往往會受到信仰,而不是妄想,不是特別好創立。

60。從總體上看,它可能是理性的為被控人試圖評估是否有潛在的陪審員可能會或多或少地同情他或她,但一個理性的基礎評估,尤其是考慮到非常有限的信息是被告在ACT大約有潛在的陪審員在陪審團組成的時間,是在大多數情況下,幾乎無法辨認。在兩位醫生的意見,建議沒有法警先生不會是有意識的,他可以​​挑戰潛在的陪審員,以便獲得更多的同情,他在法庭上的行為表明他很清楚交易中,他的可取司法體系,尋求維持其參與者的好感,儘管他的嘗試可能是在被誤導,甚至是具有諷刺意味的,如下面的在聽證會上交流表示:
MR法警:我非常感謝您的時間和憐憫,我可能會尋求離開坐下來,你的榮譽,並允許的情況下,去嗎?她的榮譽:你可以坐下來,執達主任先生,如果你尋求離開站起來,從這裡開始,所有的權利,我將不勝感激?法警議員問:是的,很好,你的榮譽,我很抱歉,我是如此關心精神科順序,我只是---她的君子:沒關係,我不需要任何進一步的道歉,我只是想讓你坐下。問法警:好吧。她的榮譽:我們要適宜答辯聽證。問法警:你的榮譽---她的榮譽:後處理,然後我會--- MR法警:好吧,我不會讓你分心了,你的榮譽,因為它是我的律師輪到先生輪到勞頓的。

61。法警先生陪審員的挑戰很可能反映了他的特別,可能是妄想,對世界的看法,但是是沒有根據的,在我收到的材料表明,他是無法挑戰陪審團任何其他有效行使權利被控人依靠他或她自己的本能,假設對世界的看法和可能的定型。
能夠了解訴訟是一個詢問的人是否犯了罪(犯罪Ş法令311(1)(C))


62。喬治博士在他2003年的報告中說,法警先生可能很難理解,訴訟查詢到他是否犯下有關罪行。
63。蘭貝斯醫生沒有確定這個測試作為問題的關注在他的書面報告,並在口頭證據法警先生承認,將有一定的了解,訴訟查詢到他是否觸犯。
64。我還注意到,一些法警先生在聽證會上的感嘆詞產生的電流充電的行為直接關係到他的責任,我也毫無疑問,他將訴訟的性質有正確的認識(比如看到他的意見[52]以上報價)。
能夠遵循的訴訟過程中(“Ş311法案犯罪的(1)(D))


65。喬治博士說,他在2003年的報告中,執達主任先生“很可能有困難後,訴訟過程中,即不中斷或表達他的想法”在不適當的時間。
66。蘭貝斯醫生的書面報告說,法警先生不能按照訴訟過程中。在口頭證據,他說,訴訟過程中,法警先生將是困難的,因為他的腦損傷“,然後讓他的情感的時候完全接管任何想法,可能是”他的認知能力受損。蘭貝斯博士承認,法警先生並不完全無法遵循法律程序的過程中,只有他有能力這樣做是“明顯減值”。在盤問中,蘭貝斯博士說,他擔心這個標準出現“,因為先生執達主任]無法保持自己的感情,他需要立即中斷在大多數訴訟”。
67。我也不會考慮,無論是醫生喬治或蘭貝斯博士已應用於正確的測試在這種情況下;Ş311(1)(D),似乎給我指被告人的能力,以了解在一般條款的事件順序在審判,所遵循的程序的目的或材料的處理在每一個階段的試驗。這被描述的史密斯J在壓腳(48)以這樣的方式
他需要能夠按照訴訟過程中,以便了解法院在一般意義上是怎麼回事,雖然,當然,他並不需要了解所有的各種訴訟手續的目的。

68。法警先生的傾向,中斷訴訟,這樣做很刻意,完全是一個不同的問題,特別指出在第(三)通過inEastman(見[42]以上)泰勒命題:
(C)的事實,被告人可能會產生心理障礙的行為會擾亂審判的有序流動,不使該人不適宜受審。

69。在任何情況下,我注意到,聽證會之前,我可能法警先生的中斷已經不合適了,在法院開庭審理了這兩個政黨的代表正常的作息,但他們一再表明,法警先生密切關注的程序,並確定是故意的,即使計算方法在哪個點中斷最大的效果,由以下交換在蘭貝斯博士的證據首席:
議員勞頓:然後,如果我們繼續前進,“講話是最好的形容為” - 好了,那第一個描述符,壓力? ---是的,壓力的講話,是病人似乎無法花時間來說話,但要得到這一切在一次。一個例子,會被打斷。我想嗎?---是的,這將是。切線---切--- MR法警凍不會有異議,您的榮譽,我從來沒有中斷。證人:---凍不會粘了點,趨於熄滅切線和其他主題。

70。我認為沒有理由地發現,執達主任先生將無法遵循任何法律程序的過程中,他面對的是充電。
理解能力可能發出的任何證據支持起訴(犯罪法Ş311(1)(E)的重大影響)


71。喬治博士說,他相信在2003年執達主任先生就難以理解重大影響的任何證據可給予支持公訴,但不給予任​​何解釋的情況下他認為。
72。在這個測試中,蘭貝斯博士說:
...我的思維方式,當我了解對我給出的證據,如果我的認知能力損害,以至於我只能解釋說自己的需要,那麼我不相信我給予充分的認識。

73。在回答我一個問題,蘭貝斯博士承認,大多數被告解釋和評估的證據對他們意味著什麼,但他指出,在法警先生的情況下,“能否像正常的方式來解釋什麼是因此大大受損“。
74。兩個法警先生的感嘆詞是有關應用此測試。第一個在蘭貝斯博士的證據,報價為[52]以上。
75。先生法警的感嘆詞的進口,遠遠更多的錯誤比他捍衛自己損壞他人財產,竊取他的財產可能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命題,但它是一個命題,直接響應蘭貝斯博士的銜接什麼人會覺得誰適合申辯。相關測試目前正在考慮到考慮排序的證據,在任何審判這一罪行的證據在審訊中作出的法律依據和意義,可能是有用的,它演示了一個容量。
76。第二個感嘆詞更具體地涉及被指控的罪行的細節,發生在Kukulies史密斯先生提交關於s 315(4)犯罪法“:
議員KUKULIES史密斯的輕微性質的電荷,電荷是,如果你的榮譽看起來事實陳述招標中,我的朋友就充電,充電兩個大石塊,首先下探通過一輛汽車前擋風玻璃,然後進行機動車後部的拖放一個單獨的岩石通過後--- MR法警:它實際上是通過前面的一塊石頭,然後我把它撿起來,然後我把它通過備份你的榮譽,然後再在我的車道上。這是後人為威脅把我的磚頭和泥土從我前面的花園。她的榮譽:我不認為它真的很重要,它是否是一個岩石或兩個,但感謝你的澄清。 MR法警:但是,這是榮譽的證據。我不能歪曲事實真相,說有兩個,只有一個我用的是。

77。法警先生的心願,以澄清是否有一個岩石或兩個顯示一個細節,那是無關緊要的申辯聽證會在健身上的焦點,但它不是一個不合理的做法的證據,他是否使用了相同的岩石或故意獲得第二的岩石可能是在審判(例如目擊事件,以信譽求),或在量刑聆訊有關(如預謀的事項而言)。
78。法警先生的反應能力(儘管在一個程序不恰當的方式),他在進攻中的細節提供法警先生無法理解這一發現重大影響控方證據不支持。法警先生的貢獻上面引述的那種考慮,我也不會願意找他不適宜答辯參照這一標準,沒有更具體的證據,他無法理解重大影響控方證據。
能夠給予指示人的律師(犯罪法Ş311(1)(F))


79。喬治博士評論法警先生在2003年可能會傾向於代表自己時,他會得到很好的建議,有法律顧問,而且他將無法充分指示律師。蘭貝斯博士的報告也無法確定不適宜申辯的法警先生作為一個元素,他的律師發出指示。證據蘭貝斯博士說,法警​​先生無法合理作出指示。他提到了許多其他的法律行動,他一直參與其中,George博士已在控制他的採訪與法警先生提到的困難,和自己的經驗法警先生的“高壓法警先生的意見,超過煞費苦心講話...我們真的無法得到任何意義,什麼是真正發生的事情“。
80。檢察官要求提出蘭貝斯博士; Kukulies史密斯先生的指示法警先生已經給Kukulies史密斯先生在聽證會上反對的問題的基礎上,他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指示由法警議員,而是由社會大眾所崇尚。問題是,地面上不允許,在任何情況下,都可能沒有一個適當的蘭貝斯博士,誰可能有比的律師在法庭上的專業知識少法警先生的言論和要求是否Kukulies史密斯先生在評估會一直幫助或合理說明。
81。我自己的評估是從觀測先生執達主任相互作用與Kukulies史密斯先生在法庭法警先生的交易將與律師代其行事的特質和潛在的令人沮喪的他的律師,但他的指示,實際上是更複雜比簡單的“讓他的律師知道他的版本的事實是什麼,如果有必要,告訴法院,它是什麼”和“能決定,他將依靠什麼樣的防禦”(壓,[34]以上報價) 。事實上,在匯率報價在[52]以上,法警能,顯然沒有法律援助,以確定適宜答辯聽證會期間他擬定國防。
82。 (d)段泰勒命題是間接相關的。
(四)事實上,一個人的心理障礙,防止他或她有一種友好,信任與律師的關係並不意味著該人是不適宜受審。

83。有沒有建議在這種情況下,指示他的律師,法警先生的做法已經使他不能友好,相互信任的關係與他的律師 - 他似乎是足夠條款Kukulies史密斯先生和另一名律師給予了熱烈的誰代表他的另一回事。由於他與他的律師之間的關係的性質是完全沒問題,泰勒命題的意義,這是唯一的參考範圍縮小到一個能夠指示人的律師的影響。
84。待徵詢的問題[102]至[110]下面,我可以看到沒有理由尋找法警議員將無法給予指示他的律師為s 311(1)(F)的標準要求。

其他意見書
法警先生的妄想意義


85。 Kukulies史密斯先生抽出一些法警先生關於他以前的法律程序和他打交道的各種突出的法律身份,妄想的詳細信息並提交,那些妄想是如此普遍,他們阻止法警先生“理性與訴訟多種方式“,因此呈現法警先生不適宜答辯。我已經得出結論[61]以上,法警先生的妄想不使他不適宜答辯在s 311(1)(b)條規定的標準參照。我也注意到(a)段的泰勒命題:
(一)事實是被告的人患有妄想本身,不渲染,即使他或她不適合受審,妄想涉及的標的物的審判。

86。無論是喬治博士博士也不蘭貝斯確定法警先生的妄想使他一般不適宜答辯的問題。在適宜答辯聽證會,執達主任先生提到一些他的信仰,我以為是妄想,但這些妄想信仰,如果這是他們是什麼,沒有出現明確集中的事宜,目前的問題時,分散他的注意力從很適合他這樣做。在缺乏先生法警的特別是妄想和無論是他的一般能力參與審判或這場特定的審判有關妄想的影響之間的一個特定連接的情況下,我可以不看,那些妄想需要我發現他不適合爭辯。
2003年發現的健身意義申辯


87。 Kukulies史密斯先生指出:
(a)在
在2003年執達主任先生被認為是不適宜答辯和12個月內不太可能成為合適的;
(b)在
法警先生的健身申辯已達後續的代價,他的病情並沒有改變自2003年以來的反复評估。

由此看來,他提請法警先生的健身申辯沒有改變,因此,他仍然不適宜申辯的合乎邏輯的結論。
88。然而,的實質性(從邏輯不同)的正確性先生Kukulies-史密斯的結論依賴的有效性,其處所,即較早的研究結果的正確性和未說明的前提,健身申辯的考驗是一樣的在2003年,因為它是現在。 2003年的考驗其實從當前僅在次要方面(見[37]以上)不同,但甚至除了這,我有沒有基礎的精神健康法庭決定在2003年反映假設的正確應用法律測試適宜答辯,適用於在2010年的ACT([34]到[46]以上討論)。與此相反,由喬治博士在2003年似乎到已經提供的精神健康審裁處的2003測定的基礎,雖然我都沒有找到一個明確的聲明表明達成的結論似乎要在一系列假設的基礎與當前測試不一致。無論他們其實也不一致所需的測試應用在2003年精神健康法庭是不是我需要考慮的事情。無論2003年評估的有效性,在我看來,我必須作出評估現在擺在我面前的證據的基礎上,目前的法律,按照我的理解,而不是要考慮自己由2003年確定精神約束健康法庭執達主任先生是不適宜申辯。
意義的蘭貝斯博士的治療令的申請開始


89。 Kukulies史密斯先生指出到蘭貝斯博士的證據,檢查法警議員後,他就懇求他的體能,他已開始申請處理訂單。蘭貝斯醫生作證說,這不是他的一貫做法,就簡稱為健身的人,懇求評估。
90。這無疑是法警先生遭遇的情況,並繼續受苦,一個或更多的心理條件,影響他的運作能力在社會中“正常”。這可能是這些條件的情況下有時會或總是辯解的治療令先生法警的保護決策和經營。然而,標準制定一個治療令(見第28,精神健康(治療和護理)法1994(ACT),載於附錄)有很大的不同的標準,以確定是否推定健身申辯在特定情況下被推翻,所以蘭貝斯博士的他開始治療令程序值得稱道的關注法警先生我正在進行的調查,有沒有直接的影響。特別是,發現,治療令將是適當的,不能減損有關法律關於健身申辯,也將我的發現確定恰當的治療令的應用。
法警議員代表提交書面意見

ACT規定的一般意見


91。在他提交的書面意見在聽證會後已經完成,Kukulies史密斯先生認為,在ACT“的包容性和廣泛的定義更符合較低的,而不是更高的門檻,可能會引起什麼人不適宜申辯這一發現,被告人不適合“。目前尚不清楚,我認為ACT考試包含或壓測試比較廣泛,相反,它似乎在很大程度上是企圖壓試驗段進入立法形式。事實上,細心的壓試驗,並在目前的形式“第311(1)犯罪法的比較揭示唯一J·史密斯的描述相應的測試方面,沒有明確反映Ş311(1),無論是在J·史密斯的自己的話或在一個非常類似的組詞,是要求被告是“充電”,這是修訂後Kesavarajah省略(見[36])能夠使他的防守或答案。適宜申辯的ACT推定,即的遺漏似乎表明較高的,而不是一個門檻較低不適宜答辯。也不壓測試之間的比較和當前的ACT考試似乎透露任何其他的基礎上,我能找到的,該法立法的目的是尋找不適宜答辯徵收較低的而不是較高的門檻。
92。 ,毫無爭議,Kukulies史密斯先生提交的陳述從泰勒通過伊士曼格里森CJ“只需提前常識性的命題,這些陳述所涵蓋事項[]不會自動導致發現不適宜”。他接著說,“應該注意的R v泰勒的段落採用伊士曼不排除該等事項的基礎上發現,一個人是不適宜答辯”。要提交,這意味著,一個人可能會發現不適宜答辯,即使泰勒命題中的一個或多個相關的程度,我與它沒有任何爭辯。但是,如果先生Kukulies史密斯打算斷言,一個人可能會發現不適宜答辯純粹由加拿大法院在泰勒拒絕沒有正當理由的發現不適宜申辯的理由之一,必須是不正確的,如果一個人接受格里森CJ的意見,有關泰勒命題,在ACT“的上述主張的聲音,他們是一致的法定檢驗”。
93。一個例子可能會有幫助。命題(一)從泰勒如下:
事實是被告的人患有妄想,本身並不使他或她不適合受審,妄想,即使涉及到標的物的試用。

94。如果Kukulies-史密斯先生是暗示儘管伊士曼和格里森CJ的泰勒主張採用一種錯覺的痛苦可能會在某些情況下,本身,使一個被指控的人不宜站在審判,即使這種妄想並沒有使他或她不宜根據任何段落“第311(1),該建議似乎我在ACT伊士曼認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95。因此,我看不出有任何發現,ACT考試健身申辯打算設置一個較低的門檻比壓測試發現不適宜答辯在ACT立法基礎。
人權法2004


96。先生Kukulies史密斯adverted的簡要兩個規定的人權法2004(ACT),特別是21和30,這是載於附錄這一判斷。第21條是指一個公平審判的權利,並要求“地區法律解釋必須兼容與人權”的方式,是第30。
97。目前尚不清楚,我認為這是合適的,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人權法案”提交,因為我不是在一個位置感到滿意的是,一直遵守該法第34條,要求通知在某些情況下,在法庭訴訟中人權法的問題被提出(不需要通知總檢察長“領地”是一個黨的訴訟,但是否刑事檢察處處長,這些是“領土”目的不是我的知識得到解決,並有針對該命題作出可敬的參數)。
98。先生Kukulies-史密斯的提交也沒有,事實上似乎超越一併閱讀的人的權利法案“要求Ş311(1)普通法要求,被告可以安裝一個”正確的國防“所以作為”到的參數錘煉健身推定發現在s 312“。我不同意與提交該第311結合被告的要求是能夠安裝一個“適當的防衛”,應理解為,但它是人權法的進步,在此基礎上提出的參數已經很難看到Kukulies史密斯先生參照司法代價壓測試的操作(見[40])。
99。但是我不會傾向於接受,沒有聽到關於這個問題的正確的參數,保護人權的必然要求,不適宜答辯測試應該是不太嚴格,而不是更嚴格。一發現一個人是不適宜申辯可能被視為他或她的人權剝奪的人,在於人的全方位其他被告面臨的一個正常的審判的權利被剝奪。誰能夠從一個人,一個人誰是不能夠行使這些權利,必須區別對待,避免進攻被帶到一個人來承擔,誰在一個或多個方面根本的刑事司法系統的全部重量奇觀不明白發生了什麼事,他或她(見格里森CJ在伊士曼[64]),但在我看來,人權是沒有必然進一步擴大容量當局識別個人能力的全面參與法律制度。該提取物Taylorquoted的[46]以上是我的關注有關。
100。如前所述[12]和[13]以上,有必要牢記適宜申辯和刑事責任的問題,特別是行動,是完全分開處理,在ACT的問題和問題之間的區別,據我所知,一般在整個澳大利亞。這似乎不是兼容人權容納一個人刑事責任的精神障礙嚴重影響人的道德責任的動作一個動作。但一貫要求,命題的人權的保護是不是一個較寬鬆的做法不適宜申辯標準,,正如已經指出的,可能會損害一個人的人權,不包括他或她參加在適當的必然進一步審判和受到他或她一個特殊的聽證會,除其他事項外,在ACT發現不適宜答辯剝奪被控人無罪判決的可能性,精神障礙的原因(見[33] Steurer [35],[88])。
101。這種說法已經提出在何種情況下,對材料目前在我面前,我沒有看到任何基礎應用不同於其解釋除了“人權法”的犯罪法“第311條的解釋,但是,這個結論不應該被解讀為反映考慮認為“人權法”有沒有意義的背景下,健身申辯調查。
健身申辯和監護令之間的關係


102。 [8]上述提到的,新的證據提供由先生Kukulies史密斯是2009年10月27日,民事和行政行為審裁處命令,“澳大利亞首都直轄區公共辯護人[法警先生被委任監護人]的權力僅限於法律問題“。
103。先生史密斯Kukulies,細緻周到的意見書,認為,作出此項命令的結果,法警先生,作為一個法律問題,能夠向他的律師發出指示,因此他必須找到不適宜懇求參考載測試“第311(1)(F),即他”不能... [他]律師“給予指示。
104。監護和管理物業法1991(ACT)(監護法“)的有關規定,SS 4,5,7,7B和11。他們載列於附錄。
105。然而,儘管贊成他提交照顧與Kukulies史密斯先生認為,儘管其表面的吸引力,我無法接受。
106。秒7的監護令的建設標準有不同的表達,似乎沒有任何必要的重疊,適宜答辯載311 theCrimes法在s測試。例如,一個人委任監護人根據第7,而他們的決策能力受損,因為身體狀況的人不一定會滿足測試311(1)在s不適宜答辯的,因為任何無法指示一個律師不會由於紊亂或減值的心理過程。因此,它不能已獲委任監護人,一個人的情況下,必然自動不適宜答辯因無法指示律師。
107。第312(3)(一)犯罪法指定,健身申辯是一個事實問題,並Ş311(1)(F)似乎處理與人的能力(“不能”)的事實,而不是用他們的法律行為能力或任何其​​他法律限​​制的範圍指示律師。先生Kukulies史密斯可能是正確的監護法“的第11條意味著有效排除人的法定權力受到訂單。然而,這並不一定意味著人因此“不能... [他]律師“為目的的犯罪法”第311給予指示。
108。此外,作為Kukulies-史密斯先生指出出來,作出監護令沒有使保護人的“指示”微不足道或無效;而,監護人的監護法要求落實保護人的意願秒4 “只要他們可以計算出...除非按照其意願作出決定,很可能顯著不利影響的保護人的利益“(第4(2)(a)條)。如果這些利益將受到不利影響,家長仍需要盡可能可能受保護的人(SS 4(2)(b)及(c)條),以落實這些願望。也就是說,監護安排假設有問題的人可能會保留相當的表達能力或多或少理性的願望,並要求這些願望得以生效,除非會顯著地影響人的利益。
109。最後,我注意到,在聽證會之前,我在2009年9月期間,法警先生已經受監護令,和先生Kukulies史密斯因此由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的指示,這也沒有阻止先生執達主任和Kukulies先生史密斯授予,在法警先生的慫恿下,約在盤問蘭貝斯醫生要問的問題,其結果是先生Kukulies史密斯問了一系列的蘭貝斯博士事項有關的問題,然後他在他的依賴進一步提交。
110。綜上所述,一個監護令決策不直接影響法警先生的身體或心理承受能力發出指令,它可能會限制範圍為律師考慮到法警先生的指示,他們似乎是明顯不良他的利益,但它無法消除他的指令被接受和擔任監護法“(4)的範圍,也能說,鑑於監護令是由不同的標準,制定或存在一個監護令的合法健身申辯發現不一致。
結論提交的其他文件


111。沒有Kukulies史密斯先生提交說服我,必須找到法警先生不適宜答辯,儘管他未能滿足任何條件不適宜答辯載“第311。

為了申請Ş根據犯罪法“315(4)

112。如前所述,Kukulies史密斯先生為了“刑事罪行條例”第315(4)適用公司法駁回控告法警先生考慮到其細小或執達主任先生的精神障礙的性質。
113。在這種情況下進行充電的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和巨額罰款。法警先生被指控曾做過似乎已經造成了重大損害一個人誰是在追求他的義務福利機構擁有的物業經理正在使用的汽車。無論是非的特定事件,這是很難說,造成這種損害在這種情況下,是一件小事。
114。 Kukulies史密斯先生在書面陳詞中指出,沒有任何證據在法庭上造成財產損失的價值,但我沒有看到那使我不得不認為只是名義上的損害是由兩個擋風玻璃破。在這方面,我注意到在聆訊期間,在我之前,他已經支付的擋風玻璃更換法警先生的說法,而事實上,要約支付的損害也被記錄在警方的聲明的事實,如果先生法警汽車的主人已經補償他造成的損害,這或許可以解釋一個規定值的情況下的損壞或要求賠償。
115。此外,沒有期間所產生或因申辯聽證會的健身建議,法警先生所遭受的任何心理障礙的性質應該原諒他正確的判斷其刑事責任,這樣的決定將是毫無意義的某種意義上說,它不會傳達任何有意義的消息,執達主任先生。在說這句話時,我不認為任何有意義的消息,一定要聽從法警先生,但我沒有理由相信他會不明白。
116。因此,我拒絕Kukulies史密斯先生的申請發出命令(4)“刑事罪行條例”第315法駁回負責,我現在敲定健身申辯調查。

ACT法概要

117。之前做如此,但是,並考慮到蘭貝斯醫生的意願,在他的口頭證據,考慮到任何進一步的解釋,可能將提供關於如何健身申辯測試應該被應用在ACT表示,它可能是值得總結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在利益的完整性,我已經包括了一些材料來自Steurer法警先生申辯的健身問題,是不是直接相關。
118。首先,一個人被推定為適宜申辯(犯罪法Ş312(1))。
119。這種推定被推翻,和人是不適宜申辯,如果它是建立在平衡的概率,人的心理過程被無序或減值的程度的人不能參與在犯罪過程中,在某些方面(犯罪法Ş 311(1))。具體做法是:
(a)在
一個人是不適宜申辯,如果他或她無法理解的電荷的性質(犯罪Ş法令311(1)(a)條)。
(b)在
一個人是不適宜申辯,如果他或她不能進入認罪的電荷或行使質疑的權利陪審員或陪審團(犯罪法Ş311(1)(b)條)。這並不需要的人能夠表達理性的理由,以決定是否要挑戰一個特定的陪審員(Steurer [41])。
(C)
一個人是不適宜申辯,如果他或她無法理解,訴訟是一個詢問的人是否犯了罪(犯罪的“Ş311法案(1)(c)條)。
(D)
一個人是不適宜申辯,如果他或她不能按照訴訟過程中(犯罪Ş法令311(1)(D))。人需要明白是怎麼回事,在一般意義上法庭,但不需要了解所有法院的各種手續(48)壓的目的。有一種意見認為,法院的訴訟是“官樣文章”或“行話”,法律術語的知識缺乏,或入場的人,有時他坐在法院和讓人們談論不吸收任何東西,不使該人不適宜答辯(Steurer [15]和[16])。事實上,人的心理障礙可能產生的行為會擾亂審判的有序流動,本身不渲染這個人不適宜答辯(伊士曼[26]和[27])。
(E)
一個人是不適宜申辯,如果他或她無法理解的重大影響任何證據,可給予支持起訴(犯罪Ş法令311(1)(E))。
(六)
一個人是不適宜申辯,如果他或她不能給予指示人的律師(犯罪法Ş311(1)(F))。然而,事實上,一個人的心理障礙,防止他或她有一種友好,信任與律師的關係,本身並不意味著該人是不適宜答辯(伊士曼[26]和[27])。有關法律問題的權力監護人監護下和物業管理法1991的任命本身並不意味著一個人是不適宜答辯([110])。

120。人需要有一個適當的防禦能力提出,但它不一定是一個能夠防守。事實上該人可能已經提出他或她的辯護以更好的方式,如果已提供適當的醫療治療或藥物治療,如果他或她擁有更大的智力或視力的心態,是不相關的。事實上,一個人患有精神障礙,這可能會導致他或她進行辯護的方式,法院認為是違背了他或她的最佳利益本身並不意味著該人是不適宜申辯。 (在245 Kesavarajah; Rivkinat [297]至[298];克拉克在[129];伊士曼[26]和[27])。
121。事實是被告的人患有妄想本身的渲染,即使他或她不適宜答辯,妄想涉及的標的物的審判(不伊士曼[26]和[27])。
122。一個人是不是不適宜答辯只因為人患有記憶力減退。 (犯罪法Ş311(2))。
123。不會受一個人的健身申辯從事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人的時候,他或她的精神狀況。當時的行為是人的精神狀況有關他或她的刑事責任的罪行(“刑法”第28條),而不是對人的健身申辯。特別是,一個人可能是適宜申辯即使當時的行為:

(a)該人不知道他或她的行為的性質和質量;
(b)該人並不知道該行為是錯誤的,也就是說,他或她可以不需要理由的中等程度的意識和沉著有關的行為是否一個合理的人所看到的,是錯誤的;
(c)該人無法控制的行為。

124。最後,它不應該被假定一個人是一定更好,或者他或她的人權得到更好的保護,發現該人是不適宜申辯。

結論健身申辯

125。我已經研究過犯罪法“在s 311(1)條所載的標準,參考的意見,每個DRS喬治和蘭貝斯和法警議員的行為,我明白了什麼是適用的法律,已考慮,法警先生的能力,了解和參與的法律過程中得出的結論是沒有,或者還沒有建立,目前受到任何障礙或損害他的心理過程在一定程度上致使他不能根據任何該等標準。我覺得還沒有建立法警先生是不適宜答辯,因此,在s 312健身申辯適用推定犯罪法“第311條下的查詢。
126。所以我覺得法警先生目前適合申辯故意損壞財物負責。

我證明編號的段落前面的126(126)是她的榮譽,正義彭福公審判所載的真實副本的原因。




關聯:
日期:2010年6月21日




官方律師:J先生勞頓
官方:律師法刑事檢察處處長
被告的律師:M先生Kukulies史密斯
被告律師:肯古實和聯營公司
聆訊日期:9月14日
書面提交日期9月23日2009年12月15日
判決日期2010年6月21日

附錄 - 相關立法
第1部分 - 測試健身申辯
犯罪法1900(ACT)

[2005年2月起生效]

311當一個人不適宜申辯
(1)一個人是不適宜申辯的指控,如果人的心理過程是無序的或受損的程度,人不能
(一)了解電荷的性質;
(b)進入認罪的充電與行使陪審員或陪審團質疑的權利;
(三)了解訴訟程序是一個查詢的人是否犯下的罪行;
(四)按照訴訟過程中;
(五)了解重大影響的任何證據,可給予支持公訴;
(六)人的律師發出指示。
(2)一個人是不是只因為人患有記憶力減退不適宜答辯。
312推定健身申辯,證明等標準
(1)任何人被推定為適合申辯。
(2)假定被駁回,只有當它被建立,根據本部門的調查,該人是不適宜申辯。
(3)一個人的健身問題請命
(a)是一個事實問題;
(b)是可能性的平衡來決定。
(4)任何一方負有舉證責任的問題。


精神衛生法(治療和護理)1994(ACT)

[生效日期2003年喬治博士的評估]

68測定健身申辯
(3)仲裁庭應作出決定,一個人是不適宜答辯的指控,如果滿足人的心理過程是無序的或減值的程度,人是無法
(一)了解電荷的性質;
(二)進入認罪的充電與行使質疑的權利陪審員或陪審團;
(三)了解訴訟是該人是否犯下的罪行進行調查;
(四)按照訴訟過程中;
(五)了解重大影響的任何證據可給予支持公訴;
(f)就指示他或她的法定代表人。


精神衛生法(治療和護理)1994(ACT)

[最初在1994年制定的,並認為在伊士曼]

68。健身測定申辯
(1)
在本條中 -

“為了確定健身”是指根據犯罪零件夏順序最高法院法“要求一個人向法庭的管轄範圍,以使法庭來確定人是否適宜申辯的電荷奠定反對的人。
(2)
審裁處認為適當的有關查詢後,法庭應確定,可能性的平衡
(a)在
不是一個人,不論是誰的命令,以確定適適合申辯的電荷;
(b)在
如果該人是不適宜答辯的電荷,不論該人是12個月內有可能成為適合在作出裁定後,法庭決定。
(3)
法庭不得作出決定一個人是否適合申辯的電荷,除非信納該人是能夠
(a)在
理解它是什麼,他或她已被控;
(b)在
懇求充行使他或她的挑戰權;
(C)
了解前進行的法律程序,最高法院將查詢與否的人做了什麼,他或她被指控;
(D)
之後,總體而言,在法院前進行的法律程序的過程中;
(E)
了解給出任何證據對他或她的重大影響;
(六)
提出抗辯,或應答時,充電;
(G)
決定什麼樣的防禦,他或她將依靠;
(八)
發出指示以他或她的法定代表人(如有);
(J)
使他或她的版本已知的事實向法院和他或她的法定代表人(如有)。
(4)
審裁處須通知最高法院就一個人的決心,並可能向法院提出建議的人應該如何處理。



第2部分 - 其他立法
犯罪法1900(ACT)

315保留程序,如果問題調查
...
(4)如果法院認為,因為瑣碎負責或被告的精神減值性質的性質,它會是不合適有關的罪行的被告施以任何處罰,法院可以決定不進行出或繼續進行調查,並可能會解僱人被釋放的電荷和秩序。

2002年刑法典“(ACT)

27清晰度精神減值
(1)在本法中:
精神障礙包括衰老,智力殘疾,精神病,腦損傷和嚴重的人格障礙。
(2)在本條中:
精神病是一個潛在的病理虛弱的頭腦,無論是持續時間長或短,不論是永久性或暫時性的,但不包括從一個健康的心態,以非凡的外界刺激的反應條件(反應條件)。
(3)但是,反應條件可能是一個精神病的證據,如果它涉及到一些異常,很容易復發。
28心理障礙和刑事責任
(1)任何人不負刑事責任的罪行,在進行規定的行為的罪行,如果有效果的心理障礙的人患
(a)該人不知道行為的性質和質量;
(b)該人並不知道該行為是錯誤的;
(c)該人無法控制的行為。
(2)對於第(1)(b)條,一個人不知道這種行為是錯誤的,如果人也沒有理由與中等程度的意識和沉著的行為是否一個合理的人所看到的,是錯誤的。
...

監護和管理的財產法1991(ACT)

4決策者所應遵循的原則
(1)本條適用於由一個人(決策者)的函數關係到一個人的決策能力受損(受保護的人)根據該法行使。
(2)決策的決策者所應遵循的原則有以下幾點:
(一)保護人的願望,只要它們可以計算出,必須在給定的效果,除非按照其意願作出決定很可能顯著不利影響的保護人的利益;
(b)倘落實保護人的意願很可能顯著不利影響的人的利益,決策者必須落實盡可能地保護人的意願沒有顯著的不利影響受保護人的利益;
(三)如果受保護的人的願望無法得到的效果在所有受保護的人的利益必須得到提升;
(四)保護人的生命(包括人的生活方式)必須與必要的最小程度的干擾;
(五)保護的人必須鼓勵自己或自己盡可能照顧;
(六)受保護的人必須鼓勵在一般社會生活,參與社區活動,盡可能。
...
5當有人有決策能力受損?
對於這個法案,一個人如果人的決策能力,決策能力受損,受損,因為身體,精神,心理或智力條件或狀態,條件或狀態是否是一個診斷的疾病。
7監護人的委任及權力
(1)本條適用於如果ACAT
(一)有人減值決策能力與對人的健康或福利有關的事宜;
(b)在人受損的決策能力
(i)出現,或可能是有關此事的決定需要;
(ii)任何人可能做一些有關此事涉及或可能涉及到對人的健康,福利或財產,不合理的風險;
(c)倘並無獲委任一名監護人
(一)人的需求將不會得到滿足;
(二)該人的利益將得到顯著的不利影響。
注1見第8C有關委任孩子的監護人。
注2,一個人的需求會得到滿足,或者保護人的利益,根據持久授權書(見2006年律師法的權力)。
(2),為了ACAT的人委任監護人,與ACAT滿意的權力,按照決策原則作出決定的人屬必要或適宜。
根據第7B注意可能給監護人的權力受到限制。
(3)可給予一個人的監護人的權力,包括以下權力:
(a)決定在哪裡,和誰在一起,人是活的;
(二)決定什麼教育或訓練的人是接收;
(三)決定該人是否被允許工作;
(四)如該人是被允許的工作性質決定的工作,就業和用人單位的地方;
(e)向的人,一個醫療程序所需的同意或其他處理(除規定的醫療程序);
(六)提請或繼續法律程序或名字的人。
7B監護人的權力限制
可給予一個人的監護人的權力,不包括電源管教的人或權力做以下任何事情的人:
(一)在選舉中投票;
(b)訂立遺囑或其他遺囑性質的文書;
(三)同意收養子女;
(四)給予同意的婚姻;
(五)需要在規定的醫療程序的人給予同意。
11國是限制最少
給一個人的監護人或一個經理人的財產的權力是沒有更多的限制人的自由的決定和行動比的順序是必須要達到的目的。
還要注意,監護人或管理人應當按照決策的原則(見第4)行使權力。

人權法2004(ACT)

21公正審判
(1)每個人都有權利有刑事指控,並受法律承認的權利和義務,一個稱職,獨立和公正的法院或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後決定。
(2)但是,媒體和公眾可能被排除全部或部分審判
(一)保護道德,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在一個民主的社會;
(b)如當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需要排除;
(c)如的程度,排除是絕對必要的,在特殊情況下的情況下,因為宣傳否則會損害司法利益。
(3)但是,每個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的判決必須公開,除非一個孩子的興趣,需要,該判決不予以公開。
30解讀法律和人權
到目前為止,因為它有可能這樣做,其目的一致,解釋必須符合人權的方式,是在一個領土法。

精神衛生法(治療和護理)1994(ACT)

28標準進行精神病治療順序
ACAT有關精神病治療秩序,如果一個人
(a)該人有精神病;
(b)本ACAT有合理理由相信,因為疾病,人是可能─
(一)嚴重危害自己,自己或別人;
(二)患有嚴重的精神或身體惡化;
除非受到不自主的精神病治療;
(c)本ACAT納精神病治療可能減少傷害或惡化(或傷害或惡化的可能性)上文(b)和人的精神狀況的改善結果;
(四)治療不能提供足夠的方式,將涉及較少限制的自由選擇和運動的人相比,會導致人非自願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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